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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丽杏
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2010级
2013年07月22日 《常德日报》第8版
“找点空闲,找点时间,领着孩子,常回家看看”。一首创作于20世纪90年代的通俗歌曲《常回家看看》,唱出了多少人对家的眷恋和期待。那个时候对于回家大都是道德和良心上的要求。而在2013年7月1日则把“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等条款当做一项法律上的义务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被大多数网民解读为把“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
古语说得好:“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父母的恩情在我们的有生之年是报不尽的。但是在我们的一生当中,我们能够陪伴在父母身边又是极其有限的。上学、工作、结婚、生子占据了我们人生的大部分时间。若“子欲养而亲不待”,那确是人生中的一大憾事。但是工作的忙碌、生活上的压力、高昂的交通成本等种种因素使得“常回家看看”成为一件极其奢侈的事情。所以我们需要用辩证的眼光来看待法律义务上的“常回家看看”。
法律上规定的主体是全体子女。固然,对于那些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和照顾父母的不孝子女是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对于那些心怀父母,但因工作忙碌而无暇回家的打工一族则显得有点“不近人情”。“常回家看看”中的“常”缺乏一个明确的时间限度呢?那又有谁来监督呢?是一个月回家算是经常,还是一周,抑或每天?
法律介入了伦理道德的领域。当回家成为“被回家”,当偶尔满怀感恩之情回家到常常怀着义务之意回家,回家的本意便会变了味道。法律之手虽说强制了人们的外在行为,却勉强不了人们的内在想法。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将道德法律化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可取的。所以我们应该明确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界限,将伦理问题纳入伦理领域管辖,法律问题纳入法律领域管辖。 对于常回家看看,我们既要带着感性的情绪对待,又得用理性的眼光看问题。使常回家看看是一家乐事而不是一件人人皆怕的“恐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