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为岂能以年龄断
徐玉婷
见义勇为行为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传承下来的道德精华。“见义不为,无勇也”,出自《论语》。它作为中华民族浩然正气的来源,已经融入到了中国人的文化基因之中。一个真正将这种美德融入了血脉之中的中国人,在义字当前时必然勇为。
近日,辽宁省一15岁学生张某见义勇为保护同学,以避免发生车祸,自己却身受重伤,落下残疾。当家人为他申请“见义勇为”称号时,却遭到当地官方的回绝,并给予了合理充分的解释:“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对于此行为应不鼓励也不提倡,更不应该大肆宣传”。当面对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时,问题变得复杂化,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避免同龄群体竞相模仿,这种理由似乎合情合理。同时,也引发了人们的思考,“见义勇为”是否就应该以年龄来判断?
见义勇为本是人对突发事件或危险情况的一种本能反应,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文明,是社会成员对美好价值的追求。由于每个公民都是社会的主体,都可以参与到对社会的管理之中去,体现的是个体对社会的一种人文关怀,当然未成年人也是社会的一员。当同学即将发生危险时,张某没有退缩,避免了车祸的发生,不管是出于一种本能反应,还是对同学的关心,他的“义为”都是值得肯定的。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年龄和能力为限制条件来拒绝未成年人对社会的关怀。
然而,如果以年龄为准来判断“义为”,那么抗日战争中的刘胡兰、上世纪80年代救火牺牲的赖宁、汶川地震中抗震救灾而感动中国的林浩,是不是都不能冠以“少年英雄”的称号?然而,毋庸置疑,答案是否定的,他们的榜样示范在当下仍发挥着无限的力量。在对中小学生的道德教育过程中,我们相信发生在身边像张某这样的例子更有感染力和影响力,更能弥补校园和家庭中的道德说教的不足。当地官方的“不鼓励不提倡”抹煞了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也暴露了明显的不合理性——一方面鼓励未成年人形成一种见义勇为的思想,以塑造好的人格;另一方面,在行动上为了保护自身安全又规定“见义而不为”。
在多元价值共存的当今,未成年人价值观的形成受到多重冲击,而见义勇为在当代社会中仍是主流价值观,“不提鼓励不提倡”是对未成年人价值观的歪曲,官方不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就对“义为”加以年龄限制。
常德日报2014年12月1日第8版 |